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26, 06, No.497 37-43
真实交易与非法发票之冲突救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虚开通知单”争议审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10.19376/j.cnki.cn11-1011/f.2026.06.003
发布时间: 2026-06-01
出版时间: 2026-06-01
移动端阅读
摘要: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下,真实交易与非法发票的冲突困境长期存在,且相关争议主要围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一关键文书展开。通过系统梳理学术争议、司法裁判逻辑及企业实践困境可知,目前对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法律属性、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学理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倾向于认定《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但同时承认其具有辅助证明效力,且往往不支持受票方以“善意取得”为由提出的抗辩;企业方面则面临交易后知情认定困难、合法发票补开不易以及追偿权行使受阻等实际困境。本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出发,系统审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所涉制度争议,并基于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民法的善意保护理念,行政法的公权力责任理论以及税法内部救济的法理,提出构建确立以真实交易为中心的税法救济规则以及以税收保障基金为基础的救济补偿制度的双轨救济体系,旨在平衡税收征管要求与纳税人权利保护,增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可预见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朱晓丹,王烨.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法律功能的错位与归位:以厦门A企业案的司法审判为例[J].税务研究,2025(10):60-66.

[2]吴天如,于荣年,陈晓黎.优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制度规范税务执法行为[J].中国税务,2025(4):65-67.

[3]黎江虹,黄真真.税收核定程序中司法证明责任的反思与因应[J].天津法学,2020(2):50-55.

[4]步晓光.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法律分析[J].税务与经济,2020(1):84-93.

[5]陈治,赵磊磊.基于税收中性的增值税改革进路[J].地方财政研究,2021(9):68-77.

[6]陆佳,吴佳其.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论要义与法律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3):81-85.

[7]王晓宇.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的元分析基于CSSCI(1994—2013)数据[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49-54.

[8]翁武耀.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的制定[J].财经法学,2018(3):71-98.

[9]刘剑文.财税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0]汤洁茵.形式与实质之争:税法视域的检讨[J]中国法学,2018(2):248-268.

[11]刘剑文.财税法:原理、案例与材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203-204.

[12]马怀德.法典化时代行政法总则的规范功能与构建[J]政法论丛,2025(3):47-60.

[13]刘家安.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184-201.

[1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15]马怀德.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7-50,53-60.

[16]齐延平,曹瑞.论基本权利的价值多重性[J].法学论坛,2018(2):41-49.

[17]褚睿刚.增值税瑕疵发票抵扣规则的法治进阶:以国库利益无损原则为工具[J]税务研究,2022(2):109-115.

[18]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1-15,108-110,133-137.

(1)参见(2023)沪0115行初1620号、(2020)沪7101行初291号等案判决。“相应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在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合法发票凭证的情况下,受票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权被终局性否定,并需依法补缴情形所涉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在个别案件中,若相关事实被进一步认定为存在主观明知、参与虚开或其他实质性违法情形,亦不排除在行刑衔接机制下被移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1)朱晓丹,王烨.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法律功能的错位与归位:以厦门A企业案的司法审判为例[J].税务研究,2025(10):60-66。

(2)吴天如,于荣年,陈晓黎.优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制度规范税务执法行为[J].中国税务,2025(4):65-67。

(3)参见(2020)豫0811行初70号判决,法院虽确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但认为该违法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足以影响纳税人实体权利,遂仅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处理决定,并认可税务机关在刑事判决未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仍可依据稽查材料追究企业虚抵进项税额的税法责任。

(1)参见(2020)沪7101行初291号判决。

(2)参见(2023)沪0115行初1620号判决。

(1)OECD:Programmes to Reduce the Administrative Burden Resulting from Tax Regulations[R].Paris:OECD Publishing,2010.“降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行政负担与合规成本”,主要是指降低纳税人为履行税收义务而承担的程序性与合规性成本,包括申报、资料提交、证明义务及应对征管程序所产生的时间与经济负担。

基本信息:

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6.06.003

中图分类号:D922.22

引用信息:

[1]陈阵香.真实交易与非法发票之冲突救济——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虚开通知单”争议审视[J].税务研究,2026,No.497(06):37-43.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6.06.003.

发布时间:

2026-06-01

出版时间:

2026-06-01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
检 索 高级检索